上世纪80—90年代拟定并沿用多年的烟草价类标准已经废止退出,新的烟草价类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推行。在市场不断变化的状况下,这一经济类的政策大调整背后是什么?有哪些合理性?是不是也标志着烟草将提高价格?特别是加上定单模式的实行对市场有哪些影响?这部分问题既是行业人士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外面研究的问题。而一些居心叵测的人,还有别有用心的网站更是随口乱说,坦言“新标将是烟草大规模涨价的依据,是获得高额垄断收益的方向标”。本文将从新标颁布背景、新标调整特征、新标准颁布意义进行剖析探讨。 1、新标颁布背景 国家局姜成康局长在2006年全国烟草会议上提出,“要加大对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经营率等问题的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同档同价同差率的可行性”,假如继续根据旧标研究“同档同价同差率”,会发现同档烟草价格差异的存在,与同档烟草的市场销售状况不相同,将会对企业品牌结构,推行品牌策略导致肯定的影响。同时因为各价类的市场占有率、消费群体消费能力不同,加上各地物价指数并不平衡,因此将对决策者对实行“大品牌、大市场、大流通”策略导致误差,更对烟草消费群体的消费产生肯定的影响,为制定行业经营方案有重大影响。 新标的颁布是探索同档同价同差率的成功,标志着烟草行业对同档同价同差率的价格机制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达到规范。新标进一步融合了国家利益至上的行业进步观,将推定“看重各层消费群体,关注市场消费动态,调整行业策略决策”的策略良性进步。这次烟草价类标准的调整一方面也符合《价格法》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经济接轨的思想。 2、新标调整特征 新标调整中坚持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为烟草经济把脉更准,同时对烟草消费行为的影响基本上不大,更不会成为“新标将是烟草大规模涨价的依据,是获得高额垄断收益的方向标”。 新标更突出了客观性、可比性、实践性。 客观性。伴随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水平随之上升,原来的规范对建设价格形成机制丧失了实质性,因此不拥有指导性和真实性。制定出烟草价类标准势在必行,在国家局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目前物价水平和物价指数,制定出烟草价类标准势在必行。新标准客观真实反映了市场供应求购关系,对烟草生产流通具备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