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为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顾客和烟草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推行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安徽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教导建议》等规定,结合辖区实质,拟定本规定。
2、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拓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合。
3、条本规定适用于蚌埠行政地区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
4、条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办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按需设置。
5、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合;
经营场合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店名或方位表述。
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需要;
烟草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6、条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
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农村自然村根据每村最多3户的原则设置零售点,与周围地市接壤的自然村内部与乡级以上道路沿线零售点均不受户数限制,每户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应按单位配置零售点,原则上每一个单位配置1个零售点;
旅游风景区、大专院校、农场企业、厂矿对内经营的零售点,原则上低于5个;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最多低于10个;
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禁止准入情形的,可以不受6、条内容限制:
城市经营面积500平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2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卖场、宾馆、酒店、娱乐等场合;
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证的残疾人,且首次**的;
持有烈士证的军烈属,且首次**的;
已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首次**的;
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城镇建设、道路规划、学校迁址或扩建等没办法在原址继续经营的;
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死亡,其爸爸妈妈、配偶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在原许可地址继续经营的;
蚌埠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条经营场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无固定经营场合的;
经营场合存在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不拥有安全手段保障,不适合经营烟草的;
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导致烟草制品污染的;
借助自动售货机、柜等自动售货设施方法推销烟草制品的;
借助信息互联网推销烟草制品的;
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游乐园、中小学校内,与中小学校周围50米内;
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照的地区;
住宅小区内,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店铺以外的其他场合;商业办公楼,除一楼经营场合以外的其他场合;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地区、大型厂矿内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地区;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9、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第三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法获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第三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外商资金投入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代理店及其他再资金投入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烟草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0、条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种类发生改变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布局需要。
10、一条本规定8、条第项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推行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一般小学、一般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10、二条本规定中的两点间可通行距离是指:经营场合建筑物的近期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合的近期2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公分为测量点。
道路黄实线、黄虚线等,根据交通有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近期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近期一侧的起点30公分为测量点。
10、三条经营面积是指仅限于拓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质面积。商业用房,以房子产权证标注的该经营场合套内面积为准;其他情形以现场测量经营面积为准。以上经营面积不含生活、办公、仓库与其他用面积。
10、四条本规定中的内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10、五条本规定由蚌埠烟草专卖局负责讲解。
10、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6年6月21日公布推行的《蚌埠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和2019年9月十日公布推行的《蚌埠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推行方法的通知》同时废止。